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16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22600448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、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。另,本要點第3點,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,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:
(一)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著有具體績效,足為典範。
(二)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著有具體績效,足為典範。
三、本案推薦人員相關資料請務必依說明填列,填表相關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,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(含空格、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)。並請確認各欄位字數及資料完整性,以保障受薦人員權益。
(二)受推薦人相關佐證資料,請擇要掃描成pdf檔,每位受推薦人可上傳10個資料,單個佐證資料檔案大小不超過10MB,總檔案大小不超過40MB,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
容(說明含標點符號20字以內) 。如佐證資料僅有紙本檔,請受推薦人以A4大小列印、燕尾夾固定,勿膠裝。
(三)請受推薦人提供近半年「彩色大頭照」電子檔,檔案格式JPG,檔案大小800KB-4MB。
四、各校推薦人員請於112年3月24日(星期五)前依上開說明將推薦表、推薦名冊紙本及光碟(含推薦表、推薦名冊、佐證資料及照片電子檔)各1份函報市府,辦理初審後擇優薦送教育部參加複審。
五、有關受推薦人之品德操守,請於初審時確實查證,如有不實或舛錯者,將撤銷其獲獎資格,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;另,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,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。
六、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(附件1)、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(附件2)及推薦名冊(附件3)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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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2023-03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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