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14201437B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1份。。
二、查本府111年4月25日府人給字第1110066974號書函(諒達)有關調升2%案,係以本年6月30日(含當日)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。
三、111年6月30日前已符合支領月退休金(含展期、減額月休金)條件之教職員,得參閱「111年學校教職員退休生效日選擇說明參考」(如附件)。
四、本校有意於111年6月30日退休之教職員,請於111年5月12日(星期四)前,將「教職員退休案件申請注意事項及應送文件檢核表」及繳驗證件正本送至人事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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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2022-05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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