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以下簡稱指揮中心)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辦理(檢附函文電子檔各1份)。
二、依前開指揮中心函說明規定,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,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,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,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(居家)隔離通知書,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,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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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2021-10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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