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說明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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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總處)110年5月7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770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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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 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,請依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,重點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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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 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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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| 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、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(含高中、高職、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)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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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 | 短期補習班、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,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,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,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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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、養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(如爺爺、奶奶等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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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 防疫照顧假,不支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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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,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(家庭照顧假)、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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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|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,均應予准假,且不得影響考績(成)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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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1-05-2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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