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主旨: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七點、第十一點,並自109年7月17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新竹市政府109年7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90110545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檢送修正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」第四點、第七點、第十一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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